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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宅、医院、学校拟禁止使用玻璃幕墙

上海拟禁止住宅、医院、学校、幼儿园和养老院等建筑使用玻璃幕墙 目前,市政府正在进行《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的制订工作,为加强对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的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环境保护和建筑节能,提供规章依据。《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草案)》昨起公开征求意见。

业主负责安全维护

《办法(草案)》按照“源头总量控制、加强建设过程管理、落实业主安全使用责任”的总体思路进行制度设计。《办法(草案)》规定,历史文化风貌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限制采用玻璃幕墙;住宅、医院、学校、幼儿园和养老院等建筑,禁用玻璃幕墙。

《办法(草案)》明确规定,投入使用的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和维护的责任由业主承担。

据测算,玻璃幕墙建设成本平均占到整个建设项目成本的20%,其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宜在建设环节确保落实,因此,《办法(草案)》明确,本市公共建筑要设立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和业主按规定比例缴存至指定专户,建设单位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将专项资金缴存至指定专户,业主逐年从物业维修资金中提取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直至达到缴存比例。

竣工8年后4年检测一次

玻璃幕墙竣工验收后满8年,业主应当对幕墙玻璃、铝合金型材、硅酮密封胶等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和检测,此后应当每4年检测一次,遇灾害性天气等特殊情况应当立即检测。对检测发现玻璃幕墙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业主或承担日常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开展结构性维修加固改造。

玻璃幕墙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玻璃幕墙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实施更新改造,或拆除。

草案及背景情况介绍已经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和东方网公布。市民和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建法规处,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1年10月31日。邮寄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邮编:2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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