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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家具行业产品"三包"规则》
沪消协(98)第01号
  沪家协(98)发字第003号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家具商品的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称“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生产者、销售者出售家具产品要按有关现行规定标明产地、型号、等级、标准、价格、基材料辅料等标识,且要有核价证明。
  (一)生产者出厂产品应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为消费者提供符合产品标准,实物与样品同等质量的家具产品。销售者应对生产企业进行资质审查,验明《营业执照》。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二)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以及所执行的产品标准号。
  (三)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四)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品。
  (五)正确标明家具产品的出售价格,不得有虚价、暴利、倾销行为。削价产品标明原因。家具产品应逐步向实价销售过渡。
  (六)不能保证实施“三包”的,不得销售家具产品,销售者、生产者应履行“三包”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要依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家具必要的服务,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正买卖。
  (一)生产者、销售者必须提供有效发票、产品合格证明和“三包”凭证。
  (二)生产者、销售者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产品出售时应提供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等服务。

  第四条家具产品“三包”期限为一所。如有承诺、家具标准的按承诺、标准规定办理。玻璃镜子发生霉点和雾光的为六个月,发生活性虫驻的为二年。“三包”自开具发票、银货两讫之日起计算。扣除返修、换货占用的时间。
  (一)包修:凡属于质量问题,均属包修范围。
  (二)包换:同一缺陷经两次修理无法达到质量标准的包换。包换产品修期按“三包”规定办理。
  (三)包退:在包修期限内,同一缺陷经两次修理、调换后仍无法达到质量标准的或在约定期限之内不能调换的;被鉴定不合格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的产品包退。

  第五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生产者、销售者应上门提供“三包”服务。家具产品“三包”期间免收费用(包括材料费、工时费和运输费),双方约定除外。

  第六条消费者应当以书面投诉为准。生产者、销售者收到消费者书面投诉后七天内给予答复,应当按照“谁受理、谁答复”的原则,在答复后的三十天内或按照约定期限内给予解决。

  第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自行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合或者涂改的;
  (五)超过“三包”期限的。

  第八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双方对于换、退另有约定的;对于符合包换条件的;无论有无同规格型号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产品而要求退货的,应予以退货。已使用过的家具可以收取折旧,折旧费按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0.1%/日收取。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银货两讫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扣除返修占用的时间。

  第九条消费者因家具“三包”问题与生产者、销售者发生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生产者、销售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
  (四)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规则如有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本规则是家具产品履行“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上海地区生产、销售的各类民用、定制家具产品,鼓励各企业制定严于本规则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则由全市各家具生产者、销售者共同遵守。如有不遵守本规则,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由行业协会或消费者协会予以通报,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本规则由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上海市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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