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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方法的应用及相关问题探讨

经过十几年矿业权评估的工作及学习,我们对矿业权有了一定的认识,对各评估方法的应用也有了一定的掌握。本文就我们目前掌握知识的程度并参照各类评估资料,对评估实践中各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及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矿业权评估要根据不同的评估对象及目的选择适当的评估途径。矿业权评估途径有收益、成本和市场三种途径。成本途径仅用于探矿权的评估,基于目前矿业不景气的现状,探矿权评估为数不多。市场途径适用于探矿权及采矿权的评估,应用较广泛,然而不具备一个发育的矿业权市场,应用较少。因而收益途径在评估实践中应用最多。

收益途径是基于预期收益原则和效用原则,通过计算待估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储量开发获得预期收益的现值,估算待估矿业权价值的技术路径,是一类评估方法的总称,包括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剩余利润法、收入权益法、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以上方法中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因缺投资收益率、折现率等参数规范,很少用,剩余利润法缺投资利润率、折现率等参数规范,也很少用,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用于探矿权评估,因而这些方法在日常评估中很少用到。本次就收益途径最常用的两种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收入权益法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折现现金流量法适用于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赋存稳定的沉积型大中型矿床的普查探矿权评估;适用于拟建、在建、改扩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以及具备折现现金流量法适用条件的生产矿山的采矿权评估。除服务年限较短(其中大中型矿山指剩余服务年限小于5年圾不具备资料条件(包括不能类比确定评估用经济参数)采矿权(收入权益法评估)外,其他情形的采矿权评估均适用,也是收益途径的首选方法。在评估过程中,折现现金流量法我也应用过两次,评估参数较多,计算过程也比较复杂,因而遇见的问题也较多。探矿权、新建矿山、改扩建矿山和生产矿山评估计算表都略有不同,涉及到后续勘探期、建设期、生产期,具体要根据开发方案在表中列示。改扩建矿山新增投资中的其他资金按各工程比例分摊的问题,有的观点按矿山现有固定资产原值按比例分摊,而我们在工作和学习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报告是按照新增投入的各工程资金按比例分摊,至于两种处理对评估结果的影响和合理性有待进一步探讨。折旧计算表中残值计算问题,目前部分处理的方法是当年的净值减去年折旧额,够减则作为下一年的净值,不够减则作为残值,此残值或低于或高于投资原值的5%,而多数报告的残值都为5%。由于折现的问题,不同的残值也会对结果产生影响。评估过程中经常遇到含税不含税的问题,设备的更新改造资金是含税的;各成本参数是不含税的;09年前设备的原值是含税的,更新改造后的投资是含税的,原值是不含税的,这就导致更新后年折旧较第一期要小。如果涉及到09年前和09年后的设备,单位折旧费要按总折旧计算。

收入权益法适用于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均为小型且不具备采用其他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条件的采矿权评估;适用于服务年限较短生产矿山的采矿权评估;适用于资源接近枯竭的大中型矿山,其剩余服务年限小于5年的采矿权评估。第一条使用条件就限制了此方法的范围,如满足折现现金流量法应首先选取折现现金流量法。此方法不考虑建设期,不考虑试产期、按达产生产能力计算,评估过程中有的矿山企业也提出过未考虑建设期的问题,原因是考虑勘查期、建设期及试产期时不能采用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建议的采矿权权益系数。不同的产品方案对应不同的采礦权权益系数。

以上是我们在工作和学习的过程中总结和发现的一些问题,欢迎批评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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