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预告登记保全效力概念的界定

[摘要]预告登记保全效力不是立法概念,这为学界提供了广阔的研究空间,但目前尚未出现针对预告登记保全效力概念的专项性研究论著,仅有的研究亦分布于其他研究内容中。有关预告登记保全效力概念的观点众说纷纭,成为此项研究的乱象。本文首先对当前预告登记保全效力概念的研究进行评析,然后指出至今尚未得出一个学界共同接受的概念的重要原因在于研究路径的错误,并在此基础上,选取立法模式和法律条文的路径进行分析,分别对广义和狭义的预告登记保全效力概念进行界定。

[关键词]预告登记保全效力概念;研究路径;广义与狭义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7.18.131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18-0208-02

关于预告登记,学界研究的侧重点在于研究预告登记的效力。学界基本上已经形成共识,预告登记的效力包括保全效力、顺位效力、破产保护效力,但何为“预告登记保全效力?”《物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均没有作出界定,因此“预告登记保全效力”不是立法概念,导致学界对“预告登记保全效方”概念界定的乱象。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预告登记保全效方”的概念进行不同的界定,这不是一项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所应具有的研究状态。有关法律制度概念的界定,是一项法律制度研究的基础性、首要性内容,当前学界有关预告登记效力的研究重内容、轻概念,是一种“头轻脚重”的畸形研究。鉴于此,本文的核心内容是界定“预告登记保全效力”的概念。

1预告登记保全效力概念研究

1.1预告登记保全效力概念界定的观点

有关预告登记保全效力概念的界定,众说纷纭,目前尚未形成学界均认可的概念。且学界尚未出现针对预告登记保全效力概念的专项性研究论著;仅有的有关预告登记保全效力概念的研究,也是分布于其他研究内容中。笔者对这些零散的研究进行概括,总结出以下观点。

(1)对抗说。该观点认为,预告登记保全效力“即通过预告登记使债权以登记的方式记载下来并予以公示,从而使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该观点基于预告登记,是在债权请求权的性质基础上,界定预告登记保全效力的概念,但笔者认为,预告登记兼具债权性质和物权性质。因此,该概念不足取。

(2)担保说。该观点认为,预告登记保全效力“是指通过预告登记方式,使该债权以登记的方式记录下来并予以公示,这使那些与预告登记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任何处分不动产的行为都无效,从而保证了未来指定的物权变动。”该观点认为,预告登记的保全效力在于使“那些与预告登记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任何处分不动产的行为都无效”,这不符合我国《物权法》的立法主旨;《物权法》第14、15条对引起物权变动的合同行为,以及导致物权变动的登记行为进行了明确区分,《物权法》第20条第1款有关预告登记效力的规定,仅指的是导致物权变动的登记行为,而不是引起物权变动的合同行为。因此,该观点不足取。

(3)期待说。该观点认为,预告登记保全效力“旨在保障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合同债权等请求权,将来能够发生所预期物权效果的法律效力。”该观点符合我国《物权法》第20条规定的设立预告登記制度的目的,即“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但预告登记的保全效力的核心内涵是,对外公示并保护所登记的权利。该观点单纯基于目的角度,未兼顾效力角度界定预告登记保全效力的概念,实不足取。

(4)处分行为无效说。该观点认为,预告登记保全效力“是指预告登记完成后,当名义物权人处分登记不动产而侵害登记权利人的请求权时,该中间处分行为相对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亦持此观点,只是表述方式不同。该观点较担保说而言,具有一定的改进,没有否定一切处分行为的效力,而是根据处分行为是否影响预告登记人的权利判断其效力,因此,该观点可谓是对担保说的改进版。但该观点存在两个理论缺陷:一是与我国《物权法》第14条、第15条、第20条的立法主旨不符;二是忽视了预告登记对外公示权利的功能。因此,该观点不足取。

1.2预告登记保全效力概念研究路径

针对预告登记保全效力概念的界定,出现众说纷纭的重要原因在于,研究路径的错误。概括以往研究,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路径进行研究。

(1)法律性质路径。这是当前界定预告登记保全效力概念的主流路径。该路径认为,欲界定预告登记的效力,应当先分析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法律制度的效力主要是由该制度的法律性质决定,故分析预告登记的效力需要首先确定预告登记的性质。”笔者认为,从法律性质的角度,界定预告登记保全效力的概念不可取,原因在于以下几方面。首先,学界对于预告登记的性质本身尚存争议。其次,如果从该路径人手,将会陷入“若要界定预告登记保全效力,首先要明晰预告登记的性质;若要明晰预告登记的性质,则需先确定预告登记的效力”的逻辑循环。因此,从法律性质路径着手界定预告登记保全效力的概念不可取。

(2)比较法考察研究路径。这是当前界定预告登记

上一篇 设备功能保全及精度保证是汽车板生产的基础
上一篇 大型钛渣冶炼电炉中谐波的产生与治理
本方链接: 1003/article/show_3264.html
PRODUCT 相关产品